经营企业征信的,是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各省会支行备案,并具有征信备案资质,能出具征信类信用报告(这种报告国内是卖不掉的,除非利用征信类信用报告去误导消费者)
征信报告就是客观记录客户的信用情况,你干过什么坏事,做过什么好事都是征信记录的,这个征信类信用报告通俗的说法是只能作为较基础的数据使用,不能作为市场交易使用(包括招标投标领域的)注:很多征信机构误导招标机构,把征信和评级混淆。
信用评级机构备案证,一般都是各省**、信用、包括证监会和银监会发的,这个**和信用发的备案证的信用评级机构一般出具信用评级报告用于招标投标领域较多,其他领域也涉及到,通用范围比较广泛,证监会发的都是用于企业上市的,这个专业性非常强。
一、主体不同
1、征信业务经营备案证:是为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颁发的证书。
2、信用评级机构备案证:是由专门的经济、法律、财务*组成的、对证券发行人和证券信用进行等级评定后颁发的证书。
二、作用不同
1、征信业务经营备案证: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信用评级机构备案证:就证券的信用状况独立发表意见,信用状况表述出来就是投资者按时获取利息和收回本金的可能性。
三、规则不同
1、征信业务经营备案证:作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企业,按一定规则合法采集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加工整理形成企业、个人的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有偿提供给经济活动中的贷款方、赊销方、招标方、出租方、保险方等有合法需求的信息使用者。
2、信用评级机构备案证: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评估项目组定期或不定期地收集被评对象的财务信息,关注与被评对象相关的变动事项,并建立经常性的联系、沟通和回访工作制度。